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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43/2016-0016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档案局 发文日期: 2016-01-06
名称: 永州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规定
文号 :    
永州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规定
2016-01-06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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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方便社会各方面工作工作对档案资料的利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查阅利用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资料作如下规定:
一、凡到档案馆查阅属于控制利用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持本人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应注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和范围,查阅党内机密档案资料者,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查阅介绍信只限一次使用;
二、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料,大陆公民须持合法证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以及外国人查阅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料,按开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办理;
三、凡查阅利用本人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须持移交、捐赠、寄存作证以及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方能办理查阅手续,以确保其档案资料的安全;
四、查阅利用下列档案资料,由档案馆提出意见,报请档案局领导或分管档案工作的市委副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报请主管档案工作的市委领导审批:
1、市委常委会议记录、纪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配备的会议记录;
2、中央、省、地(市)发至县团级的机密文件和限于县团级主要领导阅看的领导讲话、指示、电文、报告、参考等文件;
3、涉及市(地)委领导干部政治历史的文件材料以及相互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的材料;
4、党委、政府各部、委、办拟呈市(地)委常委阅看的机密文件材料;
5、历次政治运动中有关涉及现任处级以上干部阅查、考核、报批、定案材料;
6、涉及对外关系、民族团结、军事、外交、中外产权、债务以及市、县、区边界纠纷、重要资源、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7、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笔记。
五、查阅利用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圈、作记号、涂改,不得污损、折叠、拔出、撕毁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
七、档案馆阅览室内一律不准吸烟、喝水,以防烧毁、污损档案;
八、在档案馆摘抄、复制的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应征得档案馆的同意,并注明档案的来源和档号;
九、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材料撰写的著述、汇编的公开或内部资料,应向市档案馆送交二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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