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43/2016-0016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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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收费规定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5年印发的《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54号)精神,经永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重新发布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收费范围、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凡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属无偿提供利用服务范围。
2、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司法机构、纪律检查部门为办理刑事、民事及行政等案件利用档案,属于无偿提供利用服务范围。
3、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学历、工龄、职称以及为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动,汇编出版等教育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有偿服务范围。
4、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凡在受理案件中收取当事人费用的单位,利用馆藏档案属于有偿档案服务范围。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54号)。该《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档案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现将《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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