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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43/2016-00168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档案局 发文日期: 2016-01-06
名称: 永州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收费规定
文号 :    
永州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收费规定
2016-01-06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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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5年印发的《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54号)精神,经永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重新发布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收费范围、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凡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属无偿提供利用服务范围。
2、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司法机构、纪律检查部门为办理刑事、民事及行政等案件利用档案,属于无偿提供利用服务范围。
3、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学历、工龄、职称以及为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动,汇编出版等教育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有偿服务范围。
4、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凡在受理案件中收取当事人费用的单位,利用馆藏档案属于有偿档案服务范围。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54号)。该《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档案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现将《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序 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对象及范围
收费性质
资金使用范围
备    注
 
 
 
 
 
档案利用保护费
 
 
 
 
各级政府设立的国家档案馆
 
 
 
 
利用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行 政 性
 
 
 
用于档案保护和抢救开支
珍贵档案按一般档案的3倍收取。珍贵档案是指仅有一套的孤本及省州县志、谱类与通志、通史等档案资料。民国以后特别珍贵档案是指民国时期重要历史活动、灾害及有关名人手迹;革命历史时期档案原件,来自中央档案馆的复制件、烈士手迹;现行领袖人物手迹及音像照片与字画等。
1、明清一般档案
每卷(件)/次
20
2、民国一般档案
每卷(件)/次
15
3、革命历史一般档案
每卷(件)/次
15
4、现行一般档案
每卷(件)/次
10
5、声像档案
每卷(件)/次
20
 
 
 
 
证明费
 
 
 
 
各级政府设立的国家档案馆
 
 
 
 
申请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行 政 性
 
 
 
 
 
用于出具证明有关的各类开支
 
1、学历、工龄、职务、待遇等项证明
每份
20
2、房地财产、边界等
每份
200
3、其他资料
 
 
(1)16开规格
每页
1
(2)8开规格
每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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